你应该知道的一些劳动法!(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能否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费用?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一般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上海市的劳动争议实践中,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用人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

 

月法定工作天数是20.83天还是21.75天?
       月法定工作天数是指在正常出勤的情况下,一劳动者每个月平均的工作天数。该天数的计算剔除了双休日天数和法定节假日天数,用人单位只能在法定工作天数内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0.83天,即[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20.83天。在计算医疗期时,劳动者累积休息若达到20.83天,那么视为休满了一个月的医疗期。

  21.75天是月计薪天数,而月法定工作天数的概念并不等同于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主要适用于工资、加班工资等收入的计算,是薪酬操作的依据。由于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带薪法定节假日,因此,每个月的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2]=21.75天。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即为月工资除以21.75,小时工资即为日工资除以8。一旦确定了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后,加班费问题也迎刃而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与劳动法的要求相比有哪些变化?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合意订立,但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与之前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要求有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

  二、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不来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认定其为旷工?
       根据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提出辞职后不来上班,用人单位是否认定其为旷工要视情况而定,与辞职理由以及旷工认定有关。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以立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二是出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提出辞职请求。若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又如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辞职请求到达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则不需要继续上班,也就不存在旷工问题。若是出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那么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是否存在旷工问题,也要视情况和举证而定。当劳动者提出辞职请求,用人单位立即答应,则两者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劳动者不需要上班,也不存在旷工问题;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直到3天(试用期内)/30天(非试用期内)届满,那么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者擅自不来上班,被认定为旷工的可能性很大,关键取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旷工问题有没有明确的约定。

  由于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定义旷工,因而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何为旷工进行定义,对于有争议的问题,例如:迟到多少小时视作旷工/早退是否视作旷工等,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加以明确。一旦发生纠纷,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可以相对减轻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劳动者旷工的事实。